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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2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金燕与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燕,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丁金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103-1号原告:胡金燕,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枫、吴立,浙江瀛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学院路2号义乌市创意园3A308室。法定代表人:贾机民。被告:贾机民,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丁金花,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胡金燕与被告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丁金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胡金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金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炜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