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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仕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欣,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仕勇,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鄂0626执恢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周仕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账号17×××91上的存款3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周仕勇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仕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账号17×××91上的存��300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