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红兵与孙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兵,孙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07号原告:李红兵,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会军,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李红兵与孙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红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红兵负担。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宇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