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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刑财字第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元帅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刑财字第60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元帅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执刑财字第6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元帅军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元帅军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元帅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