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执2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知新、赵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知新,赵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知新,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赵樑,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黄知新与被执行人赵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