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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知新、赵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知新,赵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知新,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赵樑,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黄知新与被执行人赵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