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刘晖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军,刘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刘晖,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与被执行人刘晖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冯卫国审判员 蒋 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