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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云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云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76号罪犯俞云锋,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新昌县。现在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浙10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云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三门县看守所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云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余刑。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俞云锋报请减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314.0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表现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云锋准予减刑二十日(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尹永顺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