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神送与王立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神送,王立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0号原告:冯神送,男,汉族,1930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男,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庆,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与五星路交叉口(五星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19106-2。法定代表人:张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松,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神送与被告王立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神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神送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神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神送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舒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