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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邢来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邢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邢来福,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行人邢来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来福在隆化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款13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