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与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凤凰宾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凤凰宾馆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969号原告: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鹏,公司经理。住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蓝星玻璃厂院内。被告: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宏,公司经理。住所: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十字西北角。被告: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凤凰宾馆分公司。负责人:吴学宏,公司经理。住所: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十字西北角。本院在审理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与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凤凰宾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后,现要求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00元,减半收取682.00元,由原告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