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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林、牟文鹏与刘波、陈旭英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牟文鹏,刘波,刘小军,陈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异4���异议人:李林,男,生于1966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异议人:牟文鹏,男,生于1974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居民,住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波,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刘小军,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旭英(系刘小军之妻),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刘小军、陈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林、牟文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林、牟文鹏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军在射洪县某项目部的活动板房两层共计8间,因该被查封��财产,并非被执行人刘小军个人财产,而是李林、牟文鹏出资修建的活动板房,现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查明,2013年5月18日异议人李林、牟文鹏与被执行人刘小军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工程合伙采取股份制,即刘小军50%、李林占25%,牟文鹏占25%,三人责任、债权风险均担、利益共享;责任分工方向,由刘小军负总责,主持一切合作项目的承包,协调与发包方的关系,负责签订工程合同等。2013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刘小军(承包人)与何龙(发包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合同,由刘小军承包修建射洪县某建筑(现为射洪县某项目部)的商住楼一切土建,安装及附属等工程的施工。按附页异议人李林、牟文鹏提供的2013年9月7日《活动板房验收单》载明:甲方单位某项目部,联��人李林,工程量建筑面积246平方米,板房类型及工程简安:简易双层板房”甲方代表牟文鹏签字,乙方某活动板式房屋材料销售部加盖印章。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刘小军、陈旭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川09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执行人刘小军、陈旭英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波借款本金584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小军、陈旭英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波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川0922执505号,并向被执行异议人刘小军、陈旭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川0922执505-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军在射洪县某项目的活动板房共计8间。异议人李林、牟文鹏得知后,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书香门庭所修建2层共8间的活动板房是用于施工技术人员办公场地,该活动板房系李林出资修建,李林、牟文鹏、刘小军三人合伙修建书香门庭项目工程,刘小军只是修建项目的负责人、而不是实际的出资人,即使申请执行人刘波与刘小军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也只能处分属于刘小军个人的资产用于清偿债务,而不能将李林出资修建的活动板房进行拍卖清偿债务。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林、牟文鹏与被执行人刘小军共同集资开发工程,实际是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分配原则,被执行人刘小军作为合伙代表与某项目部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合同,并在该工程项目中搭建了活动板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刘小军、陈旭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刘小军在某项目的二层活动板房8间,其案件的执行对象应为刘小军,异议人李林、牟文鹏提供的《工程合作协议》、《活动板房验收单》不能证明被查封的活动板房系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刘小军共同出资修建,系三人共同共有。故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李林、牟文鹏如认为被查封的财产存有权异争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故异议人李林、牟文鹏以被查封的财产属二异议与被执行人刘小军共同共有,请求本院解除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922执异505-1号的查封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林、牟文鹏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何晓萍审 判 员  税正荣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