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苏新智与李保现、关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新智,李保现,关瑞芬,李杰伟,于玉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437号原告:苏新智,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现,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关瑞芬,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李保现之妻。被告:李杰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于玉习,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苏新智与被告李保现、关瑞芬、李杰伟、于玉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苏新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新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会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