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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韦雅春、韦雅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雅春,韦雅政,韦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韦雅春,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南宁市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韦雅政,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雅荣,男,1952年5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雅春、韦雅政与被执行人韦雅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雅荣已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9民初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