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088号原告:孙某1,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2,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