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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南京与李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京,李常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48号原告:陈南京,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常桥,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李常桥之子),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南京与被告李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南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南京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南京负担。审 判 长  金景利审 判 员  彭玉萍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