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南京与李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京,李常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48号原告:陈南京,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常桥,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李常桥之子),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南京与被告李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南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南京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南京负担。审 判 长 金景利审 判 员 彭玉萍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