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长山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8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9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静宁,任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魏长山,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申请人北京图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长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长山名下的存款。二、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魏长山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