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西康成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康成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康成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樟树市仁和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91024。法定代表人:杨平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兴国县红门工业园C区。组织机构代码:571161844。法定代表人:曾华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7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70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