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业云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云,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864号原告:张业云,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马干山牧垦场1幢13号。法定代表人:温昌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业云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业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2920.00元(原告张业云缓交),减半收取计31460.00元,由原告张业云负担。审 判 长 胡桂海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