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8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曲靖市金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健、代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金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健,代志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8民初1778号原告:曲靖市金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曲靖市南宁西路梅家苑集祥小区2栋3单元201室被告:张健,男,汉族,沾益区曲沾大道云珠苑小区4幢S3号铺面。被告代志敏,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曲靖市金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被告张健、代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靖市金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曲靖市金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端琦审判员 贺永健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