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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执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苗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县。被执行人苗某,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县。张某申请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