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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95号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73394.80元。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4373394.80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73394.8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