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兴安盟宾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忠诚、张明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盟宾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忠诚,张明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92号原告兴安盟宾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于丽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叶,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公司财务,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郑忠诚,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明宇,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兴安盟宾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忠诚、张明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张明宇未到庭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明宇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宾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盟宾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明宇的起诉。审判员 史春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