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梁平县钻石豪门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梁平县钻石豪门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110000050021094I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单位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梁平县钻石豪门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16栋3层1、2、3号,组织机构代码500228212772193。经营者,谭虹,男,1970年0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劲松,该娱乐城经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梁平县钻石豪门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人民陪审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