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清与被告黄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清,黄晓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16号原告:黄志清,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黄晓勇,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黄志清与被告黄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黄志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黄志清负担。审 判 长  唐云玲审 判 员  肖前珍人民陪审员  唐礼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