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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爱华,周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西航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斌、黄小良,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华,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谦,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安,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爱华、原审第三人周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