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某2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2,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民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2及其儿子贾某2、女婿马某长年租赁民乐县大河煤矿矿区草场从事放牧。2016年8月24日下午5时许,贾某2在大河煤矿踏马窑子矿区自己的草场上发现了8只绵羊,认出是附近放牧的张某的绵羊。贾某2因怀疑其草场的铁丝围栏被张某剪断过,一直怀恨在心,就将绵羊赶到踏马窑子自己的羊圈里,打算杀掉几只吃,其余的给放掉。后贾某2联系贾某2、马某二人宰杀绵羊。当晚8时许,贾某2、马某到××县内,贾某2、贾某2、马某三人先后从羊圈里拉出四只绵羊宰杀、剥皮。后贾某2、马某往民乐大河河水中扔羊皮和内脏的途中被张某发现,贾某2让贾某2、马某将宰杀的4只绵羊和4只活羊全部扔进河水里,后三人冲洗、清扫了现场。经民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8只绵羊价值555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2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贾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25日7时许,民乐县永固镇总寨村六组村民张某向民乐县公安局报称:”我在大河林场外围的山上放羊,前天晚上我发现其中的26只羊不见了,昨天晚上,我看见有几个人把我丢失的羊宰杀了,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民乐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查处。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留贾某2杀羊匕首一把,木柄,长约35cm,刀尖有弧度。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农历4月份,张某买了200多只羊搞养殖。2016年开春时候张某将羊群赶到民乐县大河林场分站的山中放牧。2016年8月23日晚,张某圈羊时发现少了26只羊,张某到山中寻找,当晚没有找到。8月24日又找了一天还是没有找到。24日傍晚,张某圈羊时发现邻近同在山上放羊的贾某2的儿媳一人在圈羊,张某感觉到有些异常,就打算到贾某2冬天放羊的地方去看看。张某到老护林站的地方,也就是贾某2的房子跟前,看到院子里的灯亮着,贾某2的女婿正拿刀杀羊,贾某2拿一个盆子接血,贾某2的儿子往院墙的地方提杀好的羊。张某看到这个情况爬到山坡上给家里人打电话说了情况,让家人找车把出山的路堵上,之后又到贾某2院子门口盯着。贾某2三人在继续杀羊。大概过了两个小时后,贾某2的儿子抱着羊的肠肚从院子里出来,碰见了张某,贾某2和他的儿子、女婿都愣住了。张某对贾某2的女婿说:”马某,没想到你们是这样子的人。”之后贾某2的儿子和女婿将院子里的羊下水、羊皮抬起来往大河里扔,贾某2打着手电照亮。张某一个人也不敢去拦挡,爬到山坡上一电杆处继续盯着贾某2他们。当时听见院子里面有脸盆和水桶发出的响声,还有在地面上倒水清洗地面的动静。张某想到他们开始打扫院子内的的血迹和处理羊下水之类的东西。期间张某看到贾某2的儿子和马某抬出了六七袋东西扔到了大河里,之后马长丰三人打着手电筒到羊圈里,张仲善听见贾某2说:”扔、赶紧扔。”张某看到他们将羊圈里的活羊抬上往大河里扔,看的最清楚的就是他们提着两只有角的羊往河里扔,之后张某顺路出山,后报了案。8月25日早晨,张某家人在民乐大河河水里发现了四只羊,有三只被剥了皮,一只没有剥皮,已被淹死了。张某家被盗的羊只的脊背用红色和蓝色铁粉子都标有标记。丢失的羊都是四齿、六齿的大羊。4、被告人贾某2的供述与辩解;第一、二、三次供述证明:近二十年来,我一直以放牧为生,我自己养殖了200多只羊,连同儿子的羊总共700多只羊,因为在长期放羊,我就在大河煤场附近的踏马窑子承包了冬季牧场,每年冬天的时候我就将羊群赶到踏马窑子喂养,开春的时候就将羊群赶到民乐县大河煤场附近的山中放牧。今年开春的时候,我将我的羊群赶到山里在一个叫臭水的地方放牧,后来张某也将羊群赶到我放牧的地方的附近放牧,在他扎帐篷的时候,我就告诉他让他离我的羊圈远点的地方放牧,但是张某不听,为此我们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我们就各自放羊,也没有交往。昨天下午五点多的时候,我从山上下来准备回家给孙子报名,在去踏马窑子的半路上,看见有8只羊在山上吃草,我看到羊背上有红漆涂上的标记,我当时就认出了那是张某的羊,因为在前天张某到我女婿马某的羊圈里找羊,他说他的羊少了15只,一想到是张某的羊,我心里就很气愤,因为在今年开春的时候,张某私自将我承包的草场的铁丝网剪断了,为此我还向永固派出所报了案,这件事我一直记恨在心,因为这段时间连续下雨,山里的雾比较大,我就将那8只羊赶到了踏马窑子我冬天圈羊的地方。把羊圈好后,我就想宰杀掉两只羊拿回家去吃,其余的给放掉。我就到原护林站将屋子里面的炉子点着,准备晚上就睡在那里,等到天黑了以后将张某的羊宰掉。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从羊圈里面将一个羊羔子拉到了护林站的院子里,拿出刀子就将那只羊羔子杀掉了,我将羊皮剥掉后,就将羊下水、羊的头蹄包在羊皮里,走到前面的民乐大河前将羊皮连带里面包着的东西全部扔进了河里。之后我又宰杀了一只羊羔、两只大羊,用脸盆将羊血接上后,连同羊皮、下水全部扔到了大河。宰完前面四只羊后,我自己也没体力了,我就将剩余的两只羊羔、两只大羊全部拖到了大河边扔进了河里。回到院子后因为不急着回家了,宰好的羊也没办法拿回家,放在山里怕坏掉了,所以我就将已经宰好的两只羊羔、两只大羊又全部扔进了大河里。之后我又将院子里的血迹全部打扫了一遍后就睡觉了。今天早上5点多的时候,我锁好大门后就又回到了我放羊的地方,我对我儿子贾某2说我要把那300多只羊羔赶到踏马窑子去卖掉,我就赶着羊羔到了踏马窑子,赶到护林站边上的时候好些人拦在那儿不让我过去,我等了一阵后就仍赶着羊回到了山里。直到下午4点多的时候,警察过来找我,将我带到回公安局配合调查,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宰杀了四只羊,之后又连同四只活羊全部扔进了大河里面。因为张某在今年开春的时候私自将我承包的草场的铁丝网剪断了,他也没有给我赔偿,所以我怀恨在心,看到张某的羊在山坡上吃草,正好前天他又说自己的羊只丢失了,所以我就将他的8只羊赶回到了踏马窑子的羊圈里,打算宰掉几只拿回家去吃,以此报复张某。我就是为了报复张某,打算将他丢失的羊只宰杀掉后拿回家吃。因为我在往大河里扔羊皮的时候,被张某看见了,所以我就将宰杀掉的羊只全部扔进了河里。我将活羊扔进河里就是为了报复张某,也给他造成损失。将张某的羊只扔进河里就我一个人干的。我宰杀了两只羊羔、两只大羊,扔进河里了两只羊羔、两只大羊,总共八只羊。我用来杀羊的刀子一直就放在原护林站院子里北边屋子的床下面,杀完羊后我仍放在了那里。在8月23日晚上张某到我女婿的羊圈里找过羊,他说他的羊少了15只,我当时正好在我女婿那儿,张某也没有问我找过羊。第四次供述证明:参与杀羊的是我、马某、贾某2。当时马某是拿着刀子杀羊的,我是接血的,贾某2是按羊的。我杀张某的羊是因为我和张某有矛盾,今年春天,他将我的草场上的铁丝网剪破了,我一直怀恨在心。杀羊是我的主意,往河里扔羊也是我的主意。我们往河里扔羊内脏时发现张某爬在护林站外面的土坑里,我当时就想的事情已经被他发现了,把杀掉的羊和剩下的活羊扔掉,这一来我也能出口气,公家处理的时候也就没有证据了。5、证人证言;(1)证人贾某2的证言证明:这两年我们一直在民乐县大河煤矿附近的山中放牧,与我们一起放牧的还有我妹夫马某、永固镇的张某。在8月24日的下午我和妻子在山中放羊,我父亲说要下山回家准备给孙子报名,之后他就下山了。天黑以后马某下山时遇见我,并一起到了踏马窑子我父亲的帐房里,我们去后我父亲把我们领到羊圈里,我们见羊圈里圈的八只羊,我父亲说是张某的羊,他下山的时候在半路上遇见,因为天气雾大,他就把那几只羊赶下山来了。他还说今年开春的时候张某将我们草场的铁丝网私自剪开了,现在要借这个机会报复张某,他说先杀掉几只羊吃,其余的就给扔掉。说完后我们就从羊圈里拉出来了四只羊,我们先杀了两只羊,皮剥了以后又杀了两只,我们将四只羊都杀掉后,我父亲就让我们把那四只羊的下水连同羊皮一起扔到大河里。我们三个在往大河边上走的时候,我们的脚底下绊住了一个东西,我就问:”啥东西?”之后张某就从我们脚底下站起来了,当时我们都愣住了,就都站在那儿,站了一会儿张某就走了。他走了之后我们将羊下水和羊皮扔进河里之后我们三个人都慌了,不知道咋办,我父亲就:”说人已经看见了,快把羊都扔掉去吧。”我们三个人就将院子里宰好的羊肉还有四只活羊全部扔进了大河,然后到院子里用水将地面冲洗后回到了山上我的帐房里。到我的帐房后,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心里也清楚干了违法的事,后来我父亲说:”要是张某报警的话,就说是我一个人干下的事,我把这件事情揽下,和你们没有关系。犯下错了,都不能拘留掉,要不然羊没办法放。”我和马某考虑到还要在山上放羊,就同意了我父亲的意见,之后我们就各自休息了。第二天早上我父亲说要到山下去卖羊羔子,我就和我父亲、妻子将我们的300多只羊羔赶下山准备去卖,结果到踏马窑子的时候被一伙人拦住了,羊也没卖成,我们就将羊羔全部赶回到山上了,当天下午我父亲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宰杀并将张某的羊只扔进河里的事我的父亲贾某2、妹夫马某和我一起干的。我们宰杀了两只羊羔、两只大羊,扔进河里了两只羊羔、两只大羊,总共八只羊。羊羔每只重约30斤左右,大羊每只重约50斤左右,都是绵羊。在此之前我们没有私自宰杀、处理过张某的羊只。(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我在民乐县大河煤矿的臭水一带的草场里放,我的岳父贾某2和妻哥贾某2还有永固镇总寨村的张某也在这一带放。2016年8月24日14时左右,贾某2步行到我的帐房里对我说:”下午你下来,总寨人(指张某)的羊跑到我们的冬草场里了,爹已经赶上他的羊下去了,张某坏的很,我们把他的羊弄掉走(意思就是杀掉)。”我当时就答应说:”我下午就去了。”下午七点多的时候,山里雾大得很,我想起妻哥给我说的话,我就把我的羊赶到帐房周围,步行往我的岳父贾某2的羊圈走,半路上我碰到了贾某2,我和他一起到的踏马窑子岳父的羊圈前,我先进羊圈里看一下有没有我的羊,我见羊圈里有八只羊,羊背上都有红漆,我一看就知道都是张某的羊,我进了羊圈后岳父和妻哥也进到羊圈里了,贾某2说:”来给他杀掉几只吃,其他的几个给扔掉去(指往河里扔)。”岳父说完,我和贾某2都没有说啥就到羊圈里抓羊,我抓了一只羊,贾某2抓了一只羊,之后我们将把羊拉到门口,我们用绳子将羊捆好,之后我们两个人又去抓了两只羊,拉到门口捆好后,贾某2按着羊,贾某2拿着盆子接羊血,我拿我随身携带的刀子杀羊,我们杀死的两只羊的羊皮剥下来,把羊的内脏扒出来放在羊皮上。之后我们又杀了另外的两只羊,还是贾某2按着羊,贾某2拿着盆子在接羊血,之后我们将羊皮剥下来,把羊的内脏扒出来放在羊皮上。四只羊都杀好后,贾某2说:”我们把下水(羊的内脏)扔到河里去。”之后我和贾某2用袋子将一只羊的下水装上,贾某2拿着手电给我们照亮,准备往不远处的大河里扔去,我们出了门刚走了十几米,忽然贾某2的脚下一个黑影子,贾某2说:”这是啥?”。张某站起来说:”我,马某,我一直以为你是个好人。”我当时不知道说啥,就说:”走,老张,你先进走。”张某说不进去。贾某2没有理会张某指挥我们说:”你们扔去。”我和贾某2就将羊下水抬上扔到河里,回来时张某不知道到哪里了,我再没有见他,我和贾某2将剩下的羊下水都抬的也扔到河里,回到帐房里后,我当时吓的很,因为杀张某羊的事情被张某发现了,贾某2和贾某2也吓的很,不知道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是谁说要把杀好的羊肉也扔掉,我们三个人就又将之前杀好的四只羊的羊肉也扔到了河里,扔完后我问:”圈里的那几只羊怎么办?”贾某2说:”快把羊也扔掉。”之后我们三个人到羊圈我和贾某2每人拉了一只,贾某2拉了两只,拉到河边后将四只活羊推到了河里,回到院子里后,将杀了羊的地方打扫了一下,用水将地上的血迹冲掉,之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到贾某2的帐房里,当时我们三个人都知道张某已经看见我们杀他的羊了,三个人心里都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后来贾某2对我和贾某2说:”这件事你们不要管,我一个人承担,人问的时候就说是是我弄的。”我们坐下聊了一会,我就回我的帐房里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张某的羊贾某2说是贾某2赶到他的羊圈的,具体是怎么到贾某2的羊圈的我没有问。我们一共杀了四只羊,往河里扔了四只活羊。其中有五只70斤左右大棉羊,三只40斤左右的羊羔子。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8月25日,民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接到民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郑如鸿的口头指派,对张某丢失26只羊的地点大河林场外围山上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张,绘制了方位示意图1张,平面示意图1张,以及拍摄了现场照片17张。7、、民乐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民价认字(2016)45号绵羊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8只绵羊的价格为人民币5550元。8、、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贾某2和被害人张某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贾某2赔偿了张某绵羊款52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并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2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52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玉新审 判 员 尚慧英人民陪审员 闻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