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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仕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仕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47号罪犯王仕均,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永冷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仕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永中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奖励分1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王仕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仕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仕均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仕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琼审 判 员  唐小红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