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天长市供电公司与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天长市供电公司,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天长市供电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东侧广陵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ROUJ4K。法定代表人:杨爱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1200511271496。被执行人: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法定代表人:赵树忠,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天长市供电公司与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