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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超诉被告杭州瀛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杭州瀛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286号原告吴超,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杭州瀛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571号4幢A207室。法定代表人:白骅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杭州瀛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元,由原告吴超负担。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