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齐桂林与张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桂林,张永,高启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976号原告齐桂林,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高启昕,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齐桂林张永、高启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桂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桂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