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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齐桂林与张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桂林,张永,高启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976号原告齐桂林,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高启昕,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齐桂林张永、高启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桂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桂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