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行赔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门汉红、门国全与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汉红,门国全,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行赔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门汉红,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生,身份证号X,应县X乡X村村民,现住该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门国全,男,汉族,1940年8月1日生,身份证号X,应县X乡X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门汉红,基本情况同上(系门国全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朔州市市府东街12号。法定代表人郝晓明,职务主任。负责人刘健,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级分管领导。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门汉红、门国全因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能自行和解,原告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门汉红、门国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玉宝审判员 郭明霞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