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李士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李士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4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住所地:开远市东风路94号。负责人王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刚,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士元,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被告李士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雪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