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双坡与郝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坡,郝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杨双坡,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被执行人:郝志国,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抚宁县。执行杨双坡与郝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7.06277万元。2017年8月7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按通知履行判决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理财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通过传统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屋等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并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其具体下落不明,本院进行了查找,没有找到,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不清楚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为督促履行,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消费令,并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至今被执行人仍然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没有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无法进行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文进人民陪审员 高俊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辉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