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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户县祖庵供销合作社与肖军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祖庵供销合作社,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户县祖庵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海权,系该供销社主任。被执行人:肖军,又名肖平房,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祖庵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肖军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61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