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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9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媛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