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曾庆军、黄尚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军,黄尚青,江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黄尚青,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京族,户籍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江秀莲,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曾庆军与被执行人黄尚青、江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8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尚青、江秀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庆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尚青、江秀莲的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智德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