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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曾庆军、黄尚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军,黄尚青,江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黄尚青,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京族,户籍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江秀莲,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曾庆军与被执行人黄尚青、江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8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尚青、江秀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庆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尚青、江秀莲的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智德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