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海影与郑金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影,郑金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6378号原告:陈海影,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侯张飞,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峰,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陈海影与被告郑金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陈海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十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至8月份期间、2016年8月至11月份期间分别在被告承包的郑州市京广南路江泰天宇国基工地、郑州市经北六路赵庄安置区工地干活,在这两项工程中被告共欠原告工资十万元整,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2月2日为原告书面写下十万元人民币的欠条一份,但十万元工资款至今未支付。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郑金峰共欠原告陈海影工程款九万二千元,被告郑金峰分期支付给原告陈海影: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一万二千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二万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一万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二万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一万元;于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一万元;于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一万元。二、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陈海影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