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道银与贾朝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银,贾朝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496号原告:张道银,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贾朝阳,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银与被告贾朝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银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朝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道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自海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银撤回对被告贾朝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银负担。审判员 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