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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春丽、陆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春丽,陆民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228号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南路中原翠筑苑*座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959258A。法定代表人:叶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练云川,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陆春丽,女,汉族,1983年8月3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被告:陆民强,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春丽、陆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缴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