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丽慧与计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慧,计云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539号原告:孙丽慧,女,1973年9月20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计云学,男,1958年11月29日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孙丽慧与被告计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计云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丽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油款68876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共计合款68876元。经索要,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款至今未付。计云学未作答辩。通过对原告孙丽慧陈述和提交的欠条进行审查,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明的事实,2014年7月至10月份,被告计云学因修建尾矿库从原告孙丽慧的加油站加油,合计欠款68876元。2016年3月20日,被告计云学为原告孙丽慧出具欠条一份,记载因尾矿库工程用油,欠款68876元。后经原告孙丽慧催要,被告计云学至今未能偿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孙丽慧与被告计云学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互相履行义务。原告孙丽慧已向被告计云学交付了油料,被告计云学应向原告孙丽慧支付相应油款。综上所述,原告孙丽慧要求被告计云学给付油款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计云学给付原告孙丽慧油款6887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被告计云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彦审 判 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跃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