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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年明与李水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明,李水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593号原告:李年明,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被告:李水牛,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原告李年明与被告李水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年明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年明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