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唐经华与唐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经华,唐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71-3号申请执行人唐经华,男,汉族,1952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唐经良,男,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唐经华依据(2016)川1526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390.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唐经良的银行存款41996.29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唐经良所有的汽车,交由唐经良保管、经营。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经良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10000元,有多余的钱就多履行,6年之内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唐经华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逾期利息,但若被执行人唐经良不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唐经华就不放弃利息,并申请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