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128号原告:段某,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劳社保局家属楼一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苗某,该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段某诉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有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