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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128号原告:段某,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劳社保局家属楼一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苗某,该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段某诉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有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