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潍坊博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博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608号原告:潍坊博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显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潍坊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显成,该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良,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法定代表人:庞新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潍坊博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博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博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潍坊博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语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