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晓东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44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晓东,男,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捕前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因涉嫌盗窃罪,与2017年1月1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晓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晓东因生活拮据,产生了以拽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2016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何晓东步行来到桃山区银泉小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17号楼西侧楼头附近有一辆车牌号为×××的深色别克GL8商务车右侧后车门未锁,在确认车内无人后,何晓东来到车旁用左手打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将放在商务车主副驾驶座椅中控台位置的一个黑色布包内的人民币3000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8000.00元被缴回返还给被害人,其花费5200.00元赃款购买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余赃款被挥霍。2017年1月13日,桃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在桃山区一活动室内将何晓东抓获。上述事实,何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何某、夏某证言、被害人宁某陈述、被告人何晓东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何晓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缴赃,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始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鹭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