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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环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成林,胡之明,宁国市环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成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胡之明,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万福南路宁国市。被告:宁国市环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万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425312。法定代表人:胡之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倪成林与被执行人胡之明、宁国市环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