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邓某1与汪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1,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1,女,200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法定代理人邓某2,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邓某1母亲。被执行人汪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邓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1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邓某1的法定代理人邓某2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