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费聿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费聿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364号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华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马秀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费聿晶,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费聿晶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