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钱桥华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鸿金建材经营部,上海钱桥华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44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4民初2442号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鸿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彭门村6组,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号。经营者: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珺,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钱桥华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鸿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钱桥华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鸿金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鸿金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鸿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翀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