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52潘涛与镇江创意三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镇江创意三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752号原告:潘涛,男,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延顺,男,195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创意三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路152号2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与被告镇江创意三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潘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涛负担。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方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